根据法规《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5]292号)规定:
“三、纳税人丢失专用发票后,必须按规定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各地税务机关对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规定进行处罚的代收取‘挂失登报费’,并将丢失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名称、发票份数、字轨号码、盖章与否等情况,统一传(寄)中国税务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传(寄)中国税务报社的‘遗失声明’,必须经县(市)税务机关审核盖章、签注意见。
发票遗失,被偷,损坏或者是无法辨别代码、号码的,一定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公安机关报失。
定义:发票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其开具以及收取的一种业务凭证。
补办流程:
发现发票丢失、损毁当日,要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并提供《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原件;如果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还需要提供《挂失/损毁发票清单》原件;还需要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版面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丢失发票后的补救措施:
丢失已取得的发票联,不得要求原开票方另行开具发票,应当由丢失发票联的一方向对方出具证明,原开票方在查对存根联、记账联无误后,附原存根联或记账联的复印件,按原来开具的实际情况出具书面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