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去掉”行政区划;跨行业经营的企业,其名称可以“去掉”行业。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九、第二十条明确如下:
去掉行政区划要求
1、准备核准的无行政区划企业名称,与所在地内同行业以及在保护期内公司字号不能相同;
2、要求申请人必须是已经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只有存量公司才具备申请国家局名称核准资格;
3、申请企业具有至少3家在不同省级行政区投资设立对外投资公司;
4、要求对外投资公司经营满1年以上并且与申请企业字号相同。
去掉行业要求
1、准备核准的无行业企业名称,与所在地内其他公司字号不能相同;
2、申请企业是已经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并且经营范围包含5项国民经济门类;
3、要死申请企业至少在3个不同省级行政区划设立不同国民行业的对外投资公司;
4、要求对外投资公司与申请字号保持一致并且经营满1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