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法定代表人必须知道的几件事(5)

更新:2025-02-02 07:00 编号:29859461 发布IP:125.75.17.53 浏览:7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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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件事: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如果法定代表人在执行职务时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追偿。对法定代表人的追偿制度,既是对法定代表人的一种监督和责任,也是对法定代表人个人的一种保护。

但必须提醒的是:由于法定代表人只能产生于董事或者经理,而新《公司法》关于董事/高管职务侵权的赔偿责任突破了传统的追偿制度,法定代表人因董事/经理的身份,其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时,还可能面临直接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不仅仅是追偿责任。

◆ 法律依据

新《公司法》第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董事、gaoji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gaoji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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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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