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229、232条的规定,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除非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外,因其它事由需要解散,应当进行清算。由于公司分立与合并公司的主体人格被分立或合并后的公司承继,从某种意义上说并没有消灭而是以另一个“面貌”出现了。
二、清算义务人
清算义务人与清算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清算义务人的职责相当于发动机“点火”,清算组的职责相当于发动机“运行”。清算义务人其职责在于启动清算程序,也就是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则是负责具体的清算工作。
根据《公司法》第232条的规定,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这一点与以前公司法或公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一致,应当以新公司法的规定为准。
三、清算组
根据《公司法》第232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当然,公司章程可以另行规定其它人为清算组成员,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为清算组成员。
根据《公司法》第233条的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所谓的利害关系人是指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公司因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而解散的,由作出上述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四、通知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第235条的规定,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就应当通知债权人。对已知的债权人应直接通知,对未知的债权人则可以公告通知,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此规定与之前的公司法规定和公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一致,应以此为准。对于已过执行时效或诉讼时效的债权人无通知的义务。清算组成员未履行通知义务,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债权人申请债权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六、制订清算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236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并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的情况下报人民法院确认。
七、清偿与分配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清算方案经确认后,按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所欠税款,公司债务的先后顺序进行清偿,而不是平均或按比例清偿。清算方案未经确认,不得进行清偿。
清偿后仍有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也就是说,未清偿前,不得分配财产给股东。
需要注意的是,清算期间公司仍有主体人格,但不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八、注销登记
根据《公司法》第239条的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自行清算的情况下并报股东会确认,指定清算的情况下报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