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三)

2025-05-28 07:00 125.75.20.96 1次
发布企业
兰州卓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2
主体名称:
兰州卓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103MAD5P2ED2Q
报价
请来电询价
所在地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沙井驿街道北滨河西路1249号立达大厦4楼-A区001号(中天领航创业孵化(甘肃)有限公司办公楼)(JQ)
联系电话
17309443863
手机
17309443863
联系人
苏经理  请说明来自顺企网,优惠更多
请卖家联系我
17309443863

产品详细介绍

影响五: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需提前出资。


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既然成立公司就应当对公司的发展负责。当前中国存在这样一种现象,公司无力清偿债务,但股东的出资却要等到2079年缴纳,这不仅会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作为公司股东,既然承诺缴纳出资,享受了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面临死亡的时候,股东作为所有者当然应当提前出资以挽救公司。


影响六: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书面通知即可。


新《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可以另行做约定。

根据新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不再需要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只需要将出售方案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如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股东可直接出售股权。公司章程可以做特别约定,股东应当遵守章程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