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大病医疗支出
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法: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应按前述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留存资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者复印件)等资料备查。
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向患者提供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本人年度医药费用信息查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