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地域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
3.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或者发生之后,以书面协议或者默示的方式选择解决管辖他们之间纠纷的人民法院,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
纠纷包括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5.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共同管辖)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选择管辖)。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Zui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