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Zui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汇集(三)
更新:2025-02-03 07:00 编号:32923667 发布IP:42.91.168.211 浏览:5次- 发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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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三、临时减免缓退税项目
(一)孵化服务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在孵对象,是指符合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guojiaji、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二)经营公租房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租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公租房,是指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zhengfu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或者市、县人民zhengfu批准建设(筹集),并按照《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市、县人民zhengfu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的公租房。
(三)文化企业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
2.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3.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党报、党刊将其发行、印刷业务及相应的经营性资产剥离组建的文化企业,自注册之日起所取得的党报、党刊发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税。
(四)社区家庭服务业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下列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社区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
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托、日托、上门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养老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为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是指在社区依托固定场所设施,采取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方式,为社区居民提供托育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托育服务是指为3周岁(含)以下婴幼儿提供的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
为社区提供家政服务的机构,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政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区家政服务是指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或医疗机构为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提供的照护服务,以及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的保洁、烹饪等服务。
2.符合下列条件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与家政服务员、接受家政服务的客户就提供家政服务行为签订三方协议;
(2)向家政服务员发放劳动报酬,并对家政服务员进行培训管理;
(3)通过建立业务管理系统对家政服务员进行登记管理。
(五)边销茶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边销茶,是指以黑毛茶、老青茶、红茶末、绿茶为主要原料,经过发酵、蒸制、加压或者压碎、炒制,专门销往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紧压茶。
(六)抗病毒药品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zhengfucaigou有关规定caigou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2.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卫生健康委委托进口的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量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所提供数据不实的,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符合上述条件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行申报享受减免税优惠,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八)科普单位的科普活动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科普单位,是指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对公众开放的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公众开放的科普基地。
科普活动,是指利用各种传媒以浅显的、让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向普通大众介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推广科学技术的应用,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的活动。
有关科普基地、科普活动等的具体认定工作,参照《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国科发政字〔2003〕416号)施行。
(九)金融机构发放xiaoedaikuan
1.自2017年12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xiaoedaikuan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daikuan的判定应以daikuan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其中,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指标均以daikuan发放时的实际状态确定,营业收入指标以daikuan发放前12个自然月的累计数确定,不满12个自然月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营业收入(年)=企业实际存续期间营业收入/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xiaoedaikuan,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万元(含本数)的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daikuan;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daikuan合同金额且daikuan余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daikuan。
2.根据《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货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等文件规定,自2018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为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法之一适用免税:
①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daikuan基准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修改为“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daikuan市场报价利率”,下同)150%(含本数)的单笔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高于人民银行同期daikuan基准利率150%的单笔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②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单笔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中,不高于该笔daikuan按照人民银行同期daikuan基准利率150%(含本数)计算的利息收入部分,免征增值税;超过部分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缴纳增值税。
金融机构可按会计年度在以上两种方法之间选定其一作为该年的免税适用方法,一经选定,该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2)金融机构,是指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批准成立的已通过监管部门上一年度“两增两控”考核的机构,以及经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两增两控”,是指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daikuan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daikuan同比增速,有daikuan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daikuan资产质量水平和daikuan综合成本(包括利率和daikuan相关的银行服务收费)水平。金融机构完成“两增两控”情况,以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考核结果为准。
(3)xiaoedaikuan,是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含本数)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daikuan;没有授信额度的,是指单户daikuan合同金额且daikuan余额在100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daikuan。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的界定同上述第1项规定。
(4)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xiaoedaikuan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依法依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一经发现存在虚报或造假骗取本项税收优惠情形的,停止享受本项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
金融机构应持续跟踪daikuan投向,确保daikuan资金真正流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daikuan的实际使用主体与申请主体一致。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上述融资担保(以下称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再担保合同对应多个原担保合同的,原担保合同应全部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再担保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4.自2019年8月20日起,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1年期以上(不含1年)至5年期以下(不含5年)xiaoedaikuan取得的利息收入,可选择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daikuan市场报价利率或5年期以上daikuan市场报价利率,适用《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daikuan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1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5.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xiaoedaikuan公司取得的农户xiaoedaikuan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农户的界定同上述第1项规定。
xiaoedaikuan,是指单笔且该农户daikuan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daikuan。
(十)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自2018年11月7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
(十一)货物期货交割
自2018年11月30日至2027年11月29日,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交易中实际交割的货物,如果发生进口或者出口的,统一按照现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执行。非保税货物发生的期货实物交割仍按《国家税务zongju关于下发〈货物期货征收增值税具体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44号)的规定执行。
(十二)处置抵债不动产
自2022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所称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是指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仲裁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其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限于其承接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债权涉及的抵债不动产、抵债资产。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 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政策性银行。
(十三)扶贫货物捐赠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zhengfu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32个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新疆阿克苏地区6县1市享受片区政策)和建档立卡贫困村。
2.在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已发生的符合上述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可追溯执行上述增值税政策。
3.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十四)杭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8号)和《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企业赞助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2年第1号),为支持筹办杭州2022年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以下统称杭州亚运会),自2020年4月9日起,实施以下税收政策。
1.对杭州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亚洲残疾人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统称亚奥委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7.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免税清单由组委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确定。
8.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亚奥委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9.对企业根据赞助协议向组委会免费提供的与杭州亚运会有关的服务,免征增值税。赞助企业按照《杭州2022年亚运会、亚残运会及其测试赛赞助企业名单(第一批)》(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2年第1号附件)执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服务,jinxian于赞助企业与组委会签订的赞助协议中列明的服务。赞助企业应对上述服务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免税政策。
(十五)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
根据《财政部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关于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19号),为支持筹办2020年晋江第18届世界中学生运动会、2020年三亚第6届亚洲沙滩运动会、2021年成都第31届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等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以下统称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行以下税收政策。
1.对三项国际综合运动会的执行委员会、组委会(以下统称组委会)取得的电视转播权销售分成收入、赞助计划分成收入(货物和资金),免征增值税。
2.对组委会市场开发计划取得的国内外赞助收入、转让无形资产(如标志)特许权收入、宣传推广费收入、销售门票收入及所发收费卡收入,免征增值税。
3.对组委会取得的与中国集邮总公司合作发行纪念邮票收入、与中国人民银行合作发行纪念币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组委会取得的来源于广播、因特网、电视等媒体收入,免征增值税。
5.对组委会按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核定价格收取的运动员食宿费及提供有关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组委会赛后出让资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
7.对组委会为举办运动会进口的国际大学生体育联合会、国际中学生体育联合会、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或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指定的,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直接用于运动会比赛的消耗品,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进口比赛用消耗品的范围、数量清单,由组委会汇总后报财政部会同国家税务zongju、海关总署审核确定。
(十六)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人,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执行。
(十七)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阶段性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政策见表2-4和表2-5。
表2-4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优惠政策对比
执行时间:自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1年) | 执行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1年) | 执行时间: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9个月) | 执行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5年) |
1.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表2-5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比
执行时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 | 执行时间: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执行时间:自2023年4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 ,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 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
5.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上述规定实施前已预缴税款的,可以向预缴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 5.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 | 5.按照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须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5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5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 6.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上述第5项以及其他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规定征免增值税 |
举例说明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第二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3:某公司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须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举例说明4:A市一家小型建筑公司,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B市和C市都有建筑项目。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其中,在B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为40万元,在C市的建筑项目销售额为20万元。因该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额为60万元,超过了30万元,不能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在机构所在地A市可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在建筑服务预缴地B市实现的销售额40万元,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建筑服务预缴地C市实现的销售额20万元,无须预缴增值税。
举例说明5:若其他个人有商铺用于出租,2023年4月一次性收取此前的12个月租金144万元,则按政策规定,平均每月租金收入为12万元。其中,2023年1—3月的月租金超过10万元,需要缴纳增值税,但2022年4—12月的月租金未超过当时15万元的免税月销售额标准,无须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12月31日前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举例说明1: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20万元,可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政策,并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举例说明2:按月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财政部税务zongju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3年第1号)发布前已开具的免税发票无须追回,在申报纳税时减按1%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需要注意的是,《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23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在上述政策文件发布后,纳税人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举例说明3:某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1月5日,自行开具了1张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下游客户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尚未申报纳税。其取得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享受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抵扣功能,应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予以作废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方可就此笔业务适用减征增值税政策。否则,需要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税销售收入按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举例说明4:某个体工商户属于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一季度销售收入为25万元,该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放弃减免税政策,按照1%或者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开具相应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举例说明5: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摩托车销售业务,月销售额不到10万元,可以按规定享受免税政策,开具左上角有“机动车”字样的、税率栏为“免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批发机动车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车辆销售给下游经销商时,按照《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国家税务zongju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的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十八)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旧车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十九)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的企业,在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内提供交通运输服务、装卸搬运服务和仓储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自2020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十一)进口种子种源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符合《进口种子种源免征增值税商品清单》的进口种子种源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十二)研发机构caigou国产设备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研发机构caigou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研发机构享受caigou国产设备退税政策,应于首次申报退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退税备案手续。
(二十三)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
对于2020年至2025年期间举办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其每个展商在展期内销售的进口展品,按《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展品清单》(财关税〔2021〕42号附件,以下简称《展品清单》)规定的数量或金额上限,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展品清单》所列1-5类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数量不超过列表规定;其他展品,每个展商享受税收优惠的销售金额不超过2万美元。享受税收优惠的展品不包括烟、酒、汽车、列入《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商品、濒危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家禁止进口商品。
对展期内销售的超出《展品清单》规定数量或金额上限的展品,以及展期内未销售且在展期结束后又不退运出境的展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照章征税。
(二十四)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自2021年11月1日起,对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1.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并在2022年继续延缓。
《国家税务zongju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继续延缓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1)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政策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①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②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③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3)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daikaifapiao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政策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3.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自2022年9月1日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1月、12月,2022年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已按规定缓缴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daikaifapiao时缴纳的税费。
4.纳税人不符合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5.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十五)出口货物保险
1.自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1)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责任保险。
(2)以出口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产品质量保证保险。
2.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跨境应税行为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按照现行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第1项规定执行;已缴纳的相关税款,不再退还。
(二十六)图书批发、零售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成立日期 | 2023年11月23日 | ||
法定代表人 | 杨杰 | ||
注册资本 | 10 | ||
主营产品 | 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公司简介 | 兰州卓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主要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工商年检、工商异常名录处理,企业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变更、注销、整理旧账乱账,税务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设立、清算,企业变更、注销等业务,创业为什么选择财税公司?一、财税公司的优势选择财税公司其实要比企业自营财务这方面更节约成本,也能够节约更多的时间,除此之外,我们还拥有以下这些优点:1.会计工作延续性更好财税公司的出发点就是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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