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Zui新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汇集(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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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四、增值税即征即退

 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要符合纳税信用级别条件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以下称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以下政策。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财政部税务zongju公告2021年第40hao附件,以下称《目录》,内容节选见表2-6)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纳税人应当取得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购入再生资源成本÷当期购进再生资源的全部成本)
  纳税人应当在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中剔除不得适用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销售收入后,计算可申请的即征即退税额:
  可申请退税额=[(当期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的销售收入)×适用税率-当期即征即退项目的进项税额]×对应的退税比例
  (2)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hao、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须单独建立台账。
  (3)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4)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5)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6)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7)纳税人申请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① 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xingzhengchufa(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② 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表2-6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节选

序hao

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

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

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

退税比例

一、共、伴生矿产资源

1.1

油母页岩

页岩油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1.2

煤炭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煤层气(煤矿瓦斯)

电力

产品燃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1.3

油田采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污泥(浮渣)

乳化油调和剂、防水卷材辅料产品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二、废渣、废水(液)、废气

2.1

废渣

砖瓦(不含烧结普通砖)、砌块、陶粒、墙板、管材(管桩)、混凝土、砂浆、道路井盖、道路护栏、防火材料、耐火材料(镁铬砖除外)、保温材料、矿(岩)棉、微晶玻璃、U型玻璃

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70%

2.2

废渣

水泥、水泥熟料

1.42.5及以上等级水泥的原料2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其他水泥、水泥熟料的原料4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2.3

磷石膏

墙板、砂浆、砌块、水泥添加剂、建筑石膏、α型高强石膏、Ⅱ型无水石膏、嵌缝石膏、粘结石膏、现浇混凝土空心结构用石膏模盒、抹灰石膏、机械喷涂抹灰石膏、土壤调理剂、喷筑墙体石膏、装饰石膏材料、磷石膏制硫酸

产品原料40%以上来自磷石膏。

70%

2.4

建筑垃圾煤矸石

建设用再生骨料、建筑垃圾制作烧结制品、道路材料、建设用回填材料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产品以建筑垃圾为原料的,符合《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GB/T25177—2010)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2010)或《烧结普通砖》(GB/T5101—2017)或《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JC/T2281—2014)或《再生骨料地面砖和透水砖》(CJ/T400—2012)或《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CJJ/T253—2016)或《水泥基回填材料》(JC/T2468—2018)或《建筑垃圾再生骨料实心砖》(JG/T505—2016)或《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GB/T23451—2009)或《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条板》(GB/T19631—2005)或《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微粉》(JG/T573—2020)或《建筑固废再生砂粉》(JC/T2548—2019)的技术要求;以煤矸石为原料的,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2011)或《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11)规定的技术要求;
3.建筑垃圾资源化项目年处置生产能力不低于25万吨。

50%

三、再生资源

3.1

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

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

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

氢氧化锂、磷酸铁锂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镍钴锰氢氧化物符合《镍钴锰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GB/T26300—2020),碳酸锂符合《碳酸锂》(GB/T11075—2013),氯化锂符合《无水氯化锂》(GB/T10575—2007),氟化锂符合《氟化锂》(GB/T22666—2008),氯化钴符合《精制氯化钴》(GB/T26525—2011),硫酸钴符合《精制硫酸钴》(GB/T26523—2011),硫酸镍符合《精制硫酸镍》(GB/T26524—2011),氢氧化锂符合《单水氢氧化锂》(GB/T8766—2013)规定的技术要求;
3.从事再生利用的企业,镍、钴、锰的综合回收率应不低于98%,锂的回收率不低于85%,稀土等其他主要有价金属综合回收率不低于97%。采用材料修复工艺的,材料回收率应不低于90%。工艺废水循环利用率应达90%以上。

50%

3.2

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3

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

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

30%

3.4

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

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必须通过ISO9000、ISO14000认证。

30%

3.5

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 铁

炼钢炉料

1.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炼钢炉料符合《废钢铁》(GB4223—2017)规定的技术要求;
3.法律、法规或规章对相关废旧产品拆解规定了资质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4.纳税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废钢铁加工行业准入条件》的相关规定;
5.炼钢炉料的销售对象应为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公告的钢铁企业(不包含铸造企业)。

30%

四、农林剩余物及其他

4.1

厨余垃圾、畜禽粪污、稻壳、花生壳、玉米芯、油茶壳、棉籽壳、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以及利用上述资源发酵产生的沼气

生物质压块、生物质破碎料、生物天然气、热解燃气、沼

气、生物油、电力、热力

1.产品原料或者燃料8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纳税人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或《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规定的技术要求。

4.2

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沙柳、玉米芯

纤维板、刨花板、细木工板、生物炭、活性炭、栲胶、水jiejiu精、纤维素、木质素、木糖、阿拉伯糖、糠醛、箱板纸

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90%

4.3

废弃动物油和植物油

生物柴油、工业级混合油

1.产品原料70%以上来自所列资源;
2.工业级混合油的销售对象须为化工企业。

70%

五、资源综合利用劳务

5.1

垃圾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劳务


生活垃圾处理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或《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

70%

5.2

污水处理劳务


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5.3

工业废气处理劳务


工业废气经治理、处理后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70%

  注;1.表中所列综合利用产品,应当符合相应的国家或行业标准。既有国家称准又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相对高的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2.表中所称“以上”均含本数。
  3.综合利用的资源比例计算方式
  (1)综合利用的资源占生产原料或者燃料的比重,以重量比例计算。其中,水泥、水泥熟料原料中掺兑废渣的比重,按以下方法计算:
  ①对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和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
  ②对外购水泥熟料采用研磨工艺生产的水泥,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熟料数量+熟料研磨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
  ③对生料烧制的水泥熟料,其掺兑废渣比例计算公式为:
  掺兑废渣比例=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除废渣以外的生料数量+生料烧制阶段掺兑废渣数量+其他材料数量)×。
  (2)综合利用的资源为余热、余压的,按其占生产电力、热力消耗的能源比例计算。
  (二)修理修配劳务
  对feiji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三)软件产品
  软件产品执行以下增值税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第1项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3.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软件产品(含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适用税率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Zui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Zui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适用上述规定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应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
  (四)动漫产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hao)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hao)的规定执行。
  (五)安置残疾人
  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Zui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
  ①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②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Zui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有关定义。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
  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纳税人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2.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只要符合上述“(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中的第①项,即可享受上述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3.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本期应退增值税额=本期所含月份每月应退增值税额之和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本月月Zui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月Zui低工资标准,是指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Zui低工资标准。
  纳税人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或等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大于年度应退税额的,退税额为年度应退税额。年度已缴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
  纳税人新安置的残疾人从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计算,其他职工从录用的次月起计算;安置的残疾人和其他职工减少的,从减少当月计算。
  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以及提供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如果纳税人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六)黄金期货交易
  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持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具的《黄金结算专用发票》),发生实物交割但未出库的,免征增值税;
  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实际交割价格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单价、金额和税额的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单价=实际交割单价÷(1+增值税税率)
  金额=数量×单价
  税额=金额×税率
  实际交割单价是指不含上海期货交易所收取的手续费的单位价格。
  其中,标准黄金是指:成色为AU9999、AU9995、AU999、AU995;规格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黄金。
  (七)铂金交易
  为规范黄金、铂金交易,加强黄金、铂金交易的税收管理,销金及销金制品的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对进口铂金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对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进口铂金,以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为依据,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采取按照进口铂金价格计算退税的办法,具体如下:
  即征即退的税额计算公式:
  进口铂金平均单价=Σ{[(当月进口铂金报关单价×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总价值]÷(当月进口铂金数量+上月末库存进口铂金数量)}
  金额=销售数量×进口铂金平均单价÷(1+基本税率)
  即征即退税额=金额×基本税率
  3.中博世金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进口的铂金没有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销售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国内铂金生产企业自产自销的铂金也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八)管道运输服务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九)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服务
  经人民银行、银监会(现为银保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十)风力发电
  自2015年7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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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23年11月23日
法定代表人杨杰
注册资本10
主营产品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税务服务;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市场营销策划;会议及展览服务;商务代理代办服务;办公用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兰州卓诚财务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11月,主要为企业提供工商注册、工商年检、工商异常名录处理,企业代理记账、纳税申报、变更、注销、整理旧账乱账,税务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设立、清算,企业变更、注销等业务,创业为什么选择财税公司?一、财税公司的优势选择财税公司其实要比企业自营财务这方面更节约成本,也能够节约更多的时间,除此之外,我们还拥有以下这些优点:1.会计工作延续性更好财税公司的出发点就是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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