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注册商标的撤销针对的是违反有关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注册商标,而无效宣告则针对的是违反有关商标注册规定的注册商标。因此,2001年《商标法》规定的以下几种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①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②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的注册的;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④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⑤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这五种情形在2013年《商标法》修改之后,便不再属于注册商标撤销的形式了,而是部分被删除、部分被纳入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范围。